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生态环境改善,统一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和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满足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对城市排水工程的有序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快速提高,城市下垫面硬化比例增大,立体交通的建设量在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发展迅速,导致城市排水工程的建设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城市原有自然生态本底和水文特征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城市生态环境、河湖水系的自然生态功能丧失,城市水安全问题频发,这些都对城市排水工程的建设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此外,近10年来给水排水工程技术发展较快,新设备、新技术不断出现。随着国家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和相关专业规范的陆续颁布实施及修订,修订《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本次修订是在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令的指导下,在最近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引领下,总结我国近年来排水工程建设的经验、技术进步、水资源及水环境条件的变化等因素,借鉴发达国家城市排水的治理经验,并考虑今后城市排水工程发展需要进行的。
1.0.2 本条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除了适用于设市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排水工程专业规划,还兼顾了各地普遍开展的相关排水工程方面的专项规划,县城、建制镇各个规划阶段的排水工程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要求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该规划包括污水工程规划和雨水工程规划两部分内容。同时条例规定,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本规范也适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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